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吳國揚
吳義鈴 吳清純 吳義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陳錦漢
楊松螢 上列當事人間因巷道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3010862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10月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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