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90號原告 許瑋珈 被告 黃英俊
宋雅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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