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44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李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285,182元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0.72%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自113年8月6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以2,544元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自113年9月6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以5,111元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自113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以7,701元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2.以現欠本金餘額285,182元,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3.以現欠本金餘額285,182元,自114年2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2.144%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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