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500號聲請人 朱秀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文義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本票原本3紙。㈡狀末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