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邱基亮
吳文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基亮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編號001、002、003及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元宙機械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墊款、保證、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及票款,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6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前開設定之抵押權,並於104年8月5日變更權利內容,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為1,20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增加借款、損害賠償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擔保物增加高雄市○○區○○段○○○○○○○○○○○○○○○○○○○○○○號,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則分別變更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之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利率計算、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並經登記在案;又於107年1月29日再次變更權利內容,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為1,800萬元,義務人增加相對人吳文婧一人,擔保物增加屏東縣○○鄉○○○段○○○○○號(附表㈠編號004所有權人即相對人吳文婧),債務人變更為邱基亮、吳文婧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均為全部,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邱基亮、吳文婧與債務人元宙機械有限公司於108年4月22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894,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後(聲請人於108年4月22日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系爭本票),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另前開設定之抵押權,再於108年10月28日變更權利內容(擔保物減少),塗銷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抵押權部分,亦經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邱基亮、吳文婧與債務人元宙機械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㈠: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 高樹鄉 │長榮││604││0│1│14.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02│屏東縣│高樹鄉│長榮││607-9││0│0│28.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03│屏東縣│高樹鄉│長榮││607-10││0│0│28.00│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004│屏東縣│高樹鄉│ 東振新 ││1734││0│44│47.00│全部│所有權人:│││││││││││││吳文婧│└──┴───┴────┴───┴──┴───┴─┴──┴──┴────┴───┴─────┘┌────────────────────────────────────────────────────────────┐│附表㈡(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5│興中路39號│長榮段60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4.17、二層73.79、│屋頂突出物│全部│所有權人:邱基亮││││││、三層樓房│三層73.79、騎樓19.62、│8.00│││││││││夾層13.80,總面積2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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