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上訴人 江明樹 被上訴人 陳素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00,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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