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冬梅朱國輝
  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7,170元,應繳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30元。
(二)提出歷來還款抵充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之明細資料(均
   須詳列計算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