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67號

聲請人 吳玟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倚禮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本票係由「 潘俊豪 」代表相對人簽發,惟潘俊豪於票載之發票日時已非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提出足資釋明潘俊豪於發票日時仍有權限代表倚禮國際有限公司簽發票據之證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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