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慶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4,
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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