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六小字第4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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