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09號
原告 張祐瑄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蓉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