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承硯黎煥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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