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韋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298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8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