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9日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申請
個人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9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12月29日起至99年12月29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按期於當月29日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9.99,未按期攤還本金時,按應攤還本金額按上開利率加計遲延利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未超過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定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自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1月5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拒不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5條、第6條、第13條第1項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於93年12月23日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申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借款限額最高500,000元,初次核貸額度為80,000元(立約人同意依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日後得依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但不逾借款最高限額),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1年,每次期滿前,雙方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固定利率年息百分之
18.25按日計息及自首次動支日起,以月底前一營業日為利息結算日,每月15日為繳款截止日,如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年息百分之20給付利息。詎被告自95年1月17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及利息拒不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10條第1項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被告於94年1月7日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借款限額為100,000元,自94年1月7日起至99年1月7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月7日平均攤還本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9.1,未按期攤還本息時,依契約第5條,逾期未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自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4年12月7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拒不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5條、第6條、第13條第1項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㈣嗣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
與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被告償還,猶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暨約定條款影本2紙、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條款影本1紙、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1紙、帳卡影本2紙、現金卡計息明細檔資料查詢影本1紙及民眾日報公告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2、3項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照准。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