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93號原告 賴秀娟 被告 游宗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借款,然查被告戶籍地、實際住所地均在「新竹市」,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復經兩造於本院訊問時均表示同意移轉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見本院卷第80頁反面),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