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盛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鄭盛仁│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4288││6月09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盛仁│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3217││6月09日││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
(一)債務人鄭盛仁於民國9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8日止累計359,681元正未給付,(其中93,217元為本金,266,464元為利息(2003/2/26~2017/6/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盛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8日止累計358,912元正未給付,其中94,288元為消費款;264,624元為循環利息(2002/12/21~2017/6/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