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23號原告 龔銘信
侯素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彭聖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雯 、 陳麒文 及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龔銘信1,680萬元15萬9,840元侯素珠1,375萬元13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