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清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清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附表:受刑人吳清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犯侵入住宅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4日│100年1月1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1265號│第61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05號│100年度虎簡字第1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4日│100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05號│100年度虎簡字第123號││決├────┼───────────┼───────────┤││判決確定│100年5月23日│100年6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77號│1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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