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340元(計算式:20.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1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600元+30.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326,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