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張益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6,478元,其中已到期本金15,67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5,67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民國10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06元、違約金雜費計5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益誠│自民國1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476元││年03月08日││六六│││││起│││├──┼───┼─────┼──────┼──────┼───────┤│002│新臺幣│張益誠│自民國1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290元││年03月08日││五│││││起│││├──┼───┼─────┼──────┼──────┼───────┤│003│新臺幣│張益誠│自民國1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12906││年03月08日││九七│││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