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鴻懿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娟
訴訟代理人  曾秀燕
被   告 遠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宏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
29日、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9日、108年12月10日、108
年12月11日、12日、108年12月16日、17日、108年12月18日
、25日、108年12月31日向原告買受電腦週邊,價金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41,895元、19,877元、64,995元、10,395元
、11,414元、155,988元、8,558元、5,198元、15,960元,
總計334,280元,送達地點為被告公司處,原告均依約送達
。嗣經原告多次催告給付貨款,被告迄今尚有334,280元之
貨款尚未給付。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求為判決,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採購憑
單9份、送貨單9份、統一發票9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
4,2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3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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