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李昀儒

債務人 劉芸潔劉晏甄劉淑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零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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