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
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414號裁定駁回,並於110年3月8日寄存送達同上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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