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 曹杉 上列原告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 曹雅茹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由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而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11日書狀追加之被告曹雅茹(住彰化縣○
○鎮○○里○○路○段○○○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於00年00月00日出生之未成年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然上開書狀卻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免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