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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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碧伶 即 張碧玲 、 卓甘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卓甘〝枣〞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