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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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告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世湛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惟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586 號裁定(113.07.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調補 字第 1089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42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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