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6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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