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6號原告 蘇俊憲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 蘇南肇
蘇坤霖 蘇世宗 蘇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5,88
0元(計算式:6,657.79㎡×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原告權利範圍72745/665779=1,745,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5,454元,應再補繳2,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