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司家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號聲明人陳○明聲明人陳○朋聲明人陳○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陳○豊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1項關於應徵收費用「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