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丁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518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6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緣相對人洪丁波於民國89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8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70518元整,自民國0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865計算之利息。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051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