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簡雪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程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8,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