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84號

原告 陳柏諭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 律師

被告社團法人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勇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0年12月24日經本院以110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依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是本院於前開期日所為之言詞辯論程序為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又原告於110年5月14日提出民事聲請變更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3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630元,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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