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士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士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士哲為應徵兼職工作,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Jack」之人及所屬其他應召站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者,下稱本案應召站),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約定曾士哲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至同日下午5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以時薪新臺幣(下同)250元、保證每日工作8小時之代價,受雇於本案應召站,擔任載送應召女子即俗稱「馬伕」之工作。該圖利媒介性交之運作模式,係先由本案應召站成員透過網路張貼附表所示性交易訊息,招攬不特定男客與本案應召站內之成年女子為性交易後,再由「Jack」以LINE指示曾士哲負責載送應召女子前往指定地點進行性交易,待完成當日全部性交易後,曾士哲即可自應召女子轉交之款項內抽取個人報酬,並將拆帳後之性交易所得交回本案應召站,而藉此營利。嗣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附表所示性交易訊息,遂喬裝客人與本案應召站聯繫,而以交易金額6,000元達成約定後,曾士哲即依「Jack」指示,於110年3月11日下午3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應召女子 吳佳穎 至臺北市○○區○○街00號「長春精品旅館」地下2樓202號房赴約,然吳佳穎進入該處欲與員警佯裝之男客為性交易時,因遭該員警藉故回絕,吳佳穎隨即離去而未獲報酬,並於該酒店外與曾士哲會合之際,為警當場查獲。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曾士哲迭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110年度偵字第10800號卷【下稱偵卷】第7至12、89至91頁),核與證人吳佳穎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偵卷第13至17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員警 鄭宗龍 之偵查報告、本案應召站刊登之附表所示廣告內容影印資料各1份及蒐證照片與對話紀錄擷圖共26張可憑(偵卷第31至45、51至53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1條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並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該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及行為人是否果於居間、媒介後獲得利益,則非所問。因認被告與本案應召站成員共同以營利為目的,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且已著手從事媒介之行為,縱喬裝男客之員警因辦案之需,而無與吳佳穎從事性交易之真意,亦無礙於被告此次圖利媒介性交犯行既遂之認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與「Jack」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應召站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擔任「馬伕」而與本案應召站成員共同以媒介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之方式營利,損害社會風俗,物化女性身體,嚴重扭曲社會價值觀,實屬不該;惟念其前未曾經法院為科刑判決,素行普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涉犯本案之行為期間甚短,僅係待命依「Jack」指示載送吳佳穎與他人從事性交易之層級,於有實際獲利前即遭查獲,兼衡其於警詢時自承職業為司機、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7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附表:
網址:http://segar888.com慾花園-御花園外約。我們提供北中南區外約服務可送汽車旅館、飯店、住家一律現金交易,不買點數卡各區好妹介紹任你觀看挑選若想直接看當下的報班新妹-請直接加入我們聯絡方式立即詢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