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政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政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39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