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ARELLANO,JOEYILAGAN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共同殺人執行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RELLANO,JOEYILAG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RELLANO,JOEYILAGAN(菲律賓籍之外國人)因共同殺人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12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民國94年8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二、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並無需經法院裁判之明文規定。檢察官如認有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保護管束之執行,依同法第82條規定,直接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即可,法院並無裁判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之權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