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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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大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彩華 被告 賴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已由花蓮縣遷至新北市五股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票據付款地之特別約定,應認仍應以起訴時被告住居所地法院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