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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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林榆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二三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六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