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17號上訴人 吳季春
吳榮漢 李素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樂園公司)、 陳柏廷 、 陳慧穎 、 沈浩然 、 盧建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如附表所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第二、三、四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萬5,466元,第六、七、八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計算式:1,000,000+1,000,000=2,000,000),又第五項聲明因與前開項請求間並無相互競合或選擇關係,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722萬5,466元(計算式:4,225,466+2,000,000+1,000,000=7,225,4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聲明│上訴聲明││項次││├──┼──────────────────────────────────┤│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沈浩然、盧建佑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吳季春422萬5,466元。│├──┼──────────────────────────────────┤│三│第二項給付,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慧穎、陳柏廷應連帶給付。│├──┼──────────────────────────────────┤│四│第二、三項給付,如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五│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吳季春100萬元。│├──┼──────────────────────────────────┤│六│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沈浩然、盧建佑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吳榮漢、李素升各100萬元。│├──┼──────────────────────────────────┤│七│第六項給付,被上訴人八仙樂園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慧穎、陳柏廷應連帶給付。│├──┼──────────────────────────────────┤│八│第六、七項給付,如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