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5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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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64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簡稱))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鉉企業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