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5,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剔除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應再繳納1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