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
           工中心)
代 理 人  劉嘉怡 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代 理 人  李國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乙節,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書影本1份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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