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徐暐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徐暐童於民國92年10月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95,082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暐童│自民國9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49,091元││月11日起│││├──┼─────┼─────┼──────┼──────┼───────┤│002│新臺幣│徐暐童│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46,041元││11月10日起││9│├──┼─────┼─────┼──────┼──────┼───────┤│003│新臺幣│徐暐童│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19,100元││11月1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