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亞東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奉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虹瑾 、 朱品頤 、 朱彥睿 、 朱旌緯 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