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亞東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奉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虹瑾朱品頤朱彥睿朱旌緯 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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