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務人 洪瑞呈洪德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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