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73號原告 朱宇棟 以上原告與被告 鄭德明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