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729號、98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手電筒壹支、黑色塑膠袋壹個、破壞剪壹支、美工刀壹支、鐮刀壹把、斜口鉗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