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林慶 和訴訟代理人 林家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林慶和 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而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刊登於報,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又觀諸上開報紙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張數欄位雖漏載「1」,然關於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股數等涉及股票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誤,仍足以特定與裁定公示催告之內容係屬同一,是此一漏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4年7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附表:
┌─────────────────────────────────────────────────────┐│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68ND-0000000-0│普通股│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