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6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號1樓 黃珍珠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3,68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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