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調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調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調字第466號聲請人 李江雪霞 相對人 李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設在桃園○○○○○○○○○,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戶籍遷移至桃園○○○○○○○○○前,係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且無卷存證據證明被告係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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