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078號
原 告 信義觀天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舜暉
訴訟代理人 張景硯
被 告 陳進益
被 告 王萍美
被 告 林家民
被 告 陳國川
訴訟代理人 林慶 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翁挺育